【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月前接獲某公司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,雇主告知該名員工其育嬰假期滿復職時,將從代理人與其擇一留任,後又以公司不能開先例為由,要求員工選擇自行取消育嬰假之申請或由公司予以資遣。本案經提送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6次會議評議後,認定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,依法裁罰新臺幣1萬元。
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,該公司先向員工表示將於其育嬰假期間招募正職人員執行其職務,並於期滿後依實際工作表現擇一留任,已影響員工申請意願,後更變本加厲表示,公司不准員工申請育嬰假,一旦開放後其他員工會比照辦理,將造成公司困擾。儘管後來該名員工取消申請,但公司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立意甚明,故仍依法開罰。勞工局表示,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,雇主於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僱用替代人力,執行其原有工作,惟為確保勞工得順利回到工作崗位,雇主於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,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,自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,更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威脅或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。
勞工局再次呼籲,雇主應提供友善職場,對於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,不得拒絕且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復職者,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所規定之事由,亦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,以免違法而受罰。更多育嬰留職停薪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,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,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bola.taipei.gov.tw/lp.asp?ctNode=38454&CtUnit=11713&BaseDSD=7&mp=116001)參考相關資訊。2012/09/11
新聞來源:
YAHOO新聞
留言列表